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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D

設立「北都發展局」提升發展效率 增強市場信心

12 Mar 2025 (Wed)
5 min read
This article appeared originally in HK01 on 12 Mar 2025 (Wed)

為把握創科發展帶來的機遇,財政預算案提出要加快建設北部都會區。然而,北都發展規模龐大,面對財赤壓力,政府需要提升北都發展效益,降低成本,亦要引入更多元化的融資方法,運用市場力量,開拓資金來源。因此有需要加強發展北都效率的機制,設立「北都發展局」可能是一個可取的方案。

發展項目欠統籌 影響投資信心

發展北部都會區涉及多個政策局,需要充分合作才可高效發展。例如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教育局及醫務衞生局負責提出創科發展方向及相關產業土地要求、發展局及房屋局負責預留土地、運輸及物流局負責提供交通基建,但由構思到落實,往往動輒需時十年以上。可是世事變化萬千,科技日新月異,若各決策局仍各自運作,做了決定才交給其他決策局跟進,發展也變成明日黃花。

此外,在欠缺協調的情況下,項目設計未如理想,亦出現不必要的工程,增加額外成本;不少交通基建項目落後於新發展區發展時間表,未能及時釋放土地發展潛力,影響投資者對北都的發展信心。

設立「北都發展局」

有意見認為政府可考慮設立「北都發展局」,以法定機構的方式,統籌北都項目的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優化政府的運作,提升北都的發展效率。此外,設立獨立的「北都發展局」可以加強政府發展北都的融資彈性。以往政府發展大型基建的融資方法不外乎向立法會申請撥款、各種公私營合作模式,及發債。成立新機構後,除了債務融資外,政府可考慮不同的資本融資選項。

舉例來說,政府可以透過注資土地及部分未來北都稅收權,以換取「北都發展局」的控制性股權,餘下股權則進行全球招商,引入內地以至一帶一路國家的長期資本,共同發展。政府可以透過條款以確保政府在董事局的大多數席位,以控制發展北都的最終決策權。「北都發展局」也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把北都的土地及不同基建以各種方式批租,或引入策略性夥伴營運等。在此設定下,「北都發展局」需由專業管理人管理,按照市場化的方式營運,自負盈虧,提升發展北都的效率,增強市場信心。

參考「機場管理局」成功經驗

政府可參考成立「機場管理局」及《機場管理局條例》的經驗,賦予新機構相關的法定權力及職能。機管局是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以商業方式運作,主要收入來自營運香港國際機場所提供服務的收費;此外,根據《條例》第5(2) 條,機管局可在機場的批租土地上進行關於機場的商貿或工業活動,賺取回報。因此,政府可借用類似模式,讓「北都發展局」依靠發展及營運不同基建及產業獲取回報收益。

畢竟北都發展規模比機場龐大,發展內容更多元化及複雜,成立「北都發展局」要作詳細考慮。例如若為「北都發展局」注資土地,政府需先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地,但「北都發展局」會以商業方式運作,收地的目的未必符合用作公共用途的意圖,容易出現利益輸送嫌疑。此外,北都除了用作創科、商貿及產業發展,亦涉及房屋、社福、保育等用途,若以商業方式運作,可能會犧牲民生及環境保育需要。政府需要考慮如何在此運作模式下,仍能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按現行法例及行政框架制定其權力及職能,避免出現政策矛盾或架床疊屋的情況。

無論如何,以商業方式運作的「北都發展局」有助提升發展北都的效益。政府可探討成立不同的可行方案,分析利弊,讓社會作進一步討論。


This article appeared originally in HK01 on 12 Mar 2025 (Wed)

為把握創科發展帶來的機遇,財政預算案提出要加快建設北部都會區。然而,北都發展規模龐大,面對財赤壓力,政府需要提升北都發展效益,降低成本,亦要引入更多元化的融資方法,運用市場力量,開拓資金來源。因此有需要加強發展北都效率的機制,設立「北都發展局」可能是一個可取的方案。

發展項目欠統籌 影響投資信心

發展北部都會區涉及多個政策局,需要充分合作才可高效發展。例如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教育局及醫務衞生局負責提出創科發展方向及相關產業土地要求、發展局及房屋局負責預留土地、運輸及物流局負責提供交通基建,但由構思到落實,往往動輒需時十年以上。可是世事變化萬千,科技日新月異,若各決策局仍各自運作,做了決定才交給其他決策局跟進,發展也變成明日黃花。

此外,在欠缺協調的情況下,項目設計未如理想,亦出現不必要的工程,增加額外成本;不少交通基建項目落後於新發展區發展時間表,未能及時釋放土地發展潛力,影響投資者對北都的發展信心。

設立「北都發展局」

有意見認為政府可考慮設立「北都發展局」,以法定機構的方式,統籌北都項目的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優化政府的運作,提升北都的發展效率。此外,設立獨立的「北都發展局」可以加強政府發展北都的融資彈性。以往政府發展大型基建的融資方法不外乎向立法會申請撥款、各種公私營合作模式,及發債。成立新機構後,除了債務融資外,政府可考慮不同的資本融資選項。

舉例來說,政府可以透過注資土地及部分未來北都稅收權,以換取「北都發展局」的控制性股權,餘下股權則進行全球招商,引入內地以至一帶一路國家的長期資本,共同發展。政府可以透過條款以確保政府在董事局的大多數席位,以控制發展北都的最終決策權。「北都發展局」也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把北都的土地及不同基建以各種方式批租,或引入策略性夥伴營運等。在此設定下,「北都發展局」需由專業管理人管理,按照市場化的方式營運,自負盈虧,提升發展北都的效率,增強市場信心。

參考「機場管理局」成功經驗

政府可參考成立「機場管理局」及《機場管理局條例》的經驗,賦予新機構相關的法定權力及職能。機管局是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以商業方式運作,主要收入來自營運香港國際機場所提供服務的收費;此外,根據《條例》第5(2) 條,機管局可在機場的批租土地上進行關於機場的商貿或工業活動,賺取回報。因此,政府可借用類似模式,讓「北都發展局」依靠發展及營運不同基建及產業獲取回報收益。

畢竟北都發展規模比機場龐大,發展內容更多元化及複雜,成立「北都發展局」要作詳細考慮。例如若為「北都發展局」注資土地,政府需先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地,但「北都發展局」會以商業方式運作,收地的目的未必符合用作公共用途的意圖,容易出現利益輸送嫌疑。此外,北都除了用作創科、商貿及產業發展,亦涉及房屋、社福、保育等用途,若以商業方式運作,可能會犧牲民生及環境保育需要。政府需要考慮如何在此運作模式下,仍能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按現行法例及行政框架制定其權力及職能,避免出現政策矛盾或架床疊屋的情況。

無論如何,以商業方式運作的「北都發展局」有助提升發展北都的效益。政府可探討成立不同的可行方案,分析利弊,讓社會作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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