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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教授

  •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 香港地方志中心编审委员会委员

陈弘毅教授在1980年于香港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在1981年于香港大学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1982年,陈教授取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陈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同年成为香港大学法律系讲师,并于1993-1996年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于1996-2002年任法律学院院长。

陈教授被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及广东财经大学授予 “客座教授”称号。 陈教授同时为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学术谘询委员会委员。

除了在学术上卓越的成就,陈教授热忱参与公共事务。陈教授于2002-2008期间担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2008-2009期间担任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委员,2005-2012期间担任香港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考虑到陈教授的社会贡献,香港政府于2002年任命陈教授为太平绅士,2010年授予陈教授银紫荆星章。陈教授自1997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建立的咨询性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等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陈教授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理事(2013-),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2014-)。于201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主办的中华司法研究会委任陈教授为该会常务理事。2018年,陈教授获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颁赠“李步云法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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