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團結香港基金

    港區國安法合憲合法

    2020-06-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月28日通過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國家安全法》的決定,人大常委會以《基本法》18條將「國安法」納入附件三。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接受團結香港基金專訪時表示,不排除國安法會設追溯期,防止空窗期有人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梁愛詩


    港區國安法合憲合法

    香港回歸廿三年,特區政府仍未就23條立法,未能就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以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等行為展開規管,加上去年香港持續發生暴亂事件,當中更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梁愛詩稱這已不在香港自治範圍,「首先大家知道它(國安法)是合憲合法以及合情合理,大家想想我們沒在這二十三年內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我們為何說中央不可以採取這些步驟需要去維護國家安全呢?尤其是自從去年香港的暴亂已經讓大家覺得,不能再這樣下去,而且這個不單是本地問題,而是有外國勢力的滲入,所以如果在危害國家安全那裡不快一點立法,這個立法是必須的。」梁愛詩重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以《基本法》附件三實施「港區國安法」,做法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並未破壞「一國兩制」或香港的法律體系。憲法是全國最高法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地區,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所有法律的基石和授權工具,而「基本法」是適用於香港的特殊法律,當「基本法」與憲法發生衝突時,「基本法」應當遵從憲法,新法案的決定符合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2、第14和第16款,以及香港「基本法」第18條。

    國安執法與警務應分開

    外界關注「港區國安法」執法部門誰屬,梁愛詩舉例美國是由聯邦調查局FBI和中央情報局CIA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並非由警察處理,英國同樣有軍情一處MI1至軍情六處MI6,兩國都是警察警務與國安執法機關分開,但到底如何執行有待中央下決定,希望今次的法律列明清楚執法機關的權責及如何運作等。

    不會侵犯港民眾權益

    對於內地駐港國安機構的職權,梁愛詩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提及立法時需根據什麼原則,其中一個原則就是執法機關是不可以損害香港居民、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她相信落實執行時不會損害港人利益,認為大家必須相信香港的司法獨立,「我們回歸多年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聲譽,世界都接受是好的,比美國還好」,梁愛詩指每個國家都要立法確保國家安全,中國亦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並不適用於香港,因此需要制定適用香港的國家安全法,而不論是香港的機構或內地在香港成立的機構在本港執法,都必須遵守香港的法律,梁愛詩不擔心將來執行「港區國安法」時會出現侵犯香港居民的權益。

    港人自由有足夠保障

    梁愛詩指香港的法律對市民的權利及自由已有足夠保障,「除了《基本法》第三章說明我們有言論、遊行示威、集會結社等自由外,還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開列出來。」但指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有義務和有責任,行使時可受法律規定限制,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其他人權益等等是有所需要的,而這些限制是必須要與目的相稱,即必須要合理。

    追溯期可防空檔期違法行為

    對於「港區國安法」應否設立追溯期,梁愛詩認為,若在很短時間內能立法問題不大,但若有人在空檔期有大量人士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時,則有必要設立追溯期。又指即使將來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亦不會取消國安法條文,即外界有建議加入的「日落條款」,梁愛詩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在中央,香港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又指《基本法》18條「只有加入附件三」,沒有取消的程序,特區政府日後即使制定23條,亦不能蓋過或取代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