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科技創新

    從新冠疫苗看知識產權政策

    2020-12-30

    文章原載《經濟通》2020年12月29日
    撰文:團結香港基金助理研究總監 水志偉 ,助理研究員 顏彤

    邁進2020年的尾聲,新冠肺炎的戰役亦進入白熱化的階段。不少國家都相繼推出疫苗,而由美國輝瑞科研製藥及德國生物科技公司BioNTech共同研發的新冠疫苗更已獲得英美加等國大規模接種,有望能盡早終結疫情。
     

    從新冠疫苗看知識產權政策



    正當世人為疫苗面世感到欣喜時,國際上漸漸出現不少隱憂聲音,並關注財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是否亦能在日趨激烈的疫苗爭奪戰中取得足夠的劑量,甚至是尋求另一出路,製造較低成本的仿製疫苗,以解燃眉之急。

    上述議題其實都與「專利權」息息相關。一般來說,與生物科技和藥物相關的新研發產品及其製造過程均受知識產權的保護。當研發藥廠的20年生產專利權屆滿,其他藥廠便可按照原廠的藥品製造較低成本的仿製藥。因此,各國代表正研究是否基於新冠疫情的逼切情況而廢除有關的知識產權,以便發展中國家取得治療藥物和生產仿製藥及疫苗。

    事實上,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的一環,專利權政策能賦予專利持有人在特定範圍內,具有生產、使用、出售或進口其發明或技術的獨家權利,能為專利的保護、管理及利潤分配提供明確指引。因此,專利權並不止是商業考慮,更重要的是它能夠保障發明人的知識產權,長遠來說能為研究人員提供誘因,鼓勵他們利用其發明來推動創新發展,從而造福社會。
     

    從新冠疫苗看知識產權政策



    申請專利是研究成果商品化的第一步,亦往往是大學基礎研究能否成功「落地」的重要指標。專利權政策主要可分為兩方面,一為專利擁有權及使用權,二為專利授權許可收益分配。在專利擁有權方面,一些成功將研究「落地」並轉化成出色產品的海外大學,如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則允許發明者通過承擔專利申請和商品化的費用,以換取全權擁有專利權;同屬加國的滑鐵盧大學則更為進取,允許發明者在創造及申請階段都直接擁有專利權。

    在專利授權產生的收益方面,上文提及的多倫多大學容許發明者獲取高達75%的授權收益,而滑鐵盧大學的政策則相當慷慨,由發明者獨立推動商品化而來的收益可全歸發明者。相比之下,香港的大學專利權政策欠缺靈活性及較保守,使不少有潛質的基礎研究只停留在研究階段,未能成功「落地」。在香港,專利權一般全歸大學,若發明者想擁有其專利,便需向大學支付相關的費用。然而,大學並沒有既定的機制,買斷專利的費用隨不同個案而有別,除了基本專利申請費外,發明者更需支付高昂的相關研究費用作為買斷專利的條件。而且,本地大學給予發明者的利潤較微薄,若由大學支付專利商品化的費用,發明者只能獲得 25% 至 50% 的收益,跟外國的大學差距懸殊。

    我們樂見本港有大學已就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及收益分配政策提出更靈活的條款,如在短期方面,香港科技大學透過科大創業計劃接受衍生公司以少量股權換取使用專利的權利。由於衍生公司大多初期現金流有限,難以向大學支付高昂的授權費或買斷專利,該政策能在不加重衍生公司的財政壓力下容許它們使用專利;在中長期方面,若公司在使用專利時表現良好,科大亦會考慮以較優惠的價錢轉讓專利權。

    總括來說,增加專利權政策的靈活性及選擇,能夠為研究團隊提供更多誘因將研究成果轉化爲能造福社會的產品。正如新冠疫苗在該次疫情中發揮出關鍵的作用,若我們能成功使更多大學的基礎科研成果落地,將能把科研的力量發揮得淋漓盡致,為人類帶來影響深遠的貢獻。